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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環境保護法修訂:“按日計罰”如何入法 |
(時間:2012-11-22 11:12:45) |
發達國家在阻止環境施害者的過程中,有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叫“按日計罰”。也就是從發現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終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罰款一定的數額,污染時日越長,罰款越重,這樣可以達到震懾環境施害者的作用。我國環境保護法正在修訂中,“按日計罰”會以什么樣的方式入法,這是很多關注環境保護的人們正在思考的一個問題。 “按日計罰”曾寫入“修訂草案” 早在2007年,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一次講話中提到,環境污染已經超過了國企轉型、土地征用、住宅強拆等,成為引發社會沖突的主要動因之一。 “目前,我國對因環境污染引發的訴訟案件還缺乏有效的支持力度。”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燦發表示,由環境傷害引發的案件越來越多,每年至少以超過5%的速度在遞增。 汪光燾作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直在力推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到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共有75件。” 從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經過歷時3年的調查研究,開展了現行污染防治相關法律和環境保護法的后評估,專題論證研究了環境保護法的定位問題,并起草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汪光燾說:“國際上有一個相對流行的做法是‘按日計罰’制度。根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與其違法情節相適應的處罰原則,對主觀惡性強、持續時間長的違法行為理應重罰。在《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中,針對比較普遍的具有持續性的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現象,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為此,在草案中,曾加入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按日計罰”比“最高限額”要好 有一種建議是不設“按日計罰”,而要設“最高限額”,以保護污染施害者不至于被罰得傾家蕩產。 王燦發認為,要嚴懲污染施害者,設定“最高限額”不太現實,不如改成“按日計罰”。他說:“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訂時,把最高罰款規定為300萬元,但我覺得不應該規定最高限額,該罰多少就罰多少,違法一天就罰一天,不用最高限制。比如美國杜邦公司的特氟龍事件,因為有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從它知道有危害還在賣產品開始,到停止賣的那一天,每天罰2.5萬美元,最后罰了3.1億美元,這個公司就不敢再違法了。除了民事訴訟,還應當加強對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制裁。最高法院出臺過司法解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傷的環境污染事件,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組織過一次針對環境保護法修訂的研討會,與會專家認為,在公示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中,“按日計罰”理應成為核心內容。“自然之友”執行理事梁曉燕說:“建議在充分吸納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爭取把‘按日計罰’等在世界各國實踐中已經被反復證明成功的環境制度加入條款中。” “按日計罰”應配合“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應當在民訴法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和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別濤說,近年來,在各方面的推動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逐步形成了社會共識。特別是在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環保組織持續不斷地呼吁下,環保部門大力推動、司法機關大膽實踐,環境公益訴訟取得積極效果。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指出,“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顯而易見,最高行政機關明確鼓勵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態度也非常積極。由此可見,最高司法機關明確認可環保行政部門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2007年以來,貴陽、無錫、昆明等城市和海南、云南、浙江、江蘇等省高級法院負責人高度關注環境保護,聯合檢察院及公安、環保等行政部門制定了專門規則,設立環保法庭,指導環境公益訴訟實踐。 在此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環境保護部密切協作,對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給予了大力推動和指導。據中華環保聯合會不完全統計,我國各級法院近年來已經受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至少17起,原告主要涉及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等行政機關、環保組織三種類型。 關于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的表述是:“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哪些法律可以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哪些機關、哪些社會組織可以納入法律規定的主體范圍?除了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領域能否適用公益訴訟?這些問題依然有待環保法進一步明確。 因此,正在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應當在海洋環保法和新的民事訴訟法基礎上,對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政主管部門的分類,社會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三大類。如果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就會有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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