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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環保法規定環境監測管理制度 |
(時間:2014-12-4 9:35:45) |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監督執法提供有效證據,為環境科研提供詳實數據,為社會公眾提供準確信息的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和前沿性工作。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也是提升執法效能的保障。只有依靠準確的環境質量監測,客觀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才能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也只有依靠準確的環境污染源監測,才能如實反映污染物減排情況和總量控制情況,才能落實污染物減排約束性指標。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我國環境監測事業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覆蓋水、氣、噪聲、生態、核與輻射等多種環境要素的環境監測網絡、技術和管理體系。目前,我國環境監測工作已基本做到了組織機構網格化、監測分析技術體系化、監測能力建設標準化,形成了以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為主,其他資源部門環境監測為輔的體系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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