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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深圳市垃圾分類標準混亂讓人無所適從 |
(時間:2014-4-17 16:51:21) |
日前,《深圳市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草案稿)在深圳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征集意見。辦法擬借鑒臺灣“垃圾不落地”的做法,要求在住宅區內實行生活垃圾定點定時投放,個人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每次罰款200元(4月15日《城市快報》)。 自2000年住建部公布首批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城市名單以來,大家的切身感受是,多數城市的垃圾只粗略地分為“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為何十多年來,垃圾分類工作仍原地踏步?是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嗎?從法律層面看,我國關于垃圾處理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多部。從地方性規定看,以廣東為例,有關垃圾分類的省級政策文件有《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10多部。 為何如此多的規定難以有效約束“亂扔垃圾”行為?垃圾分類規定脫離實際導致其難以執行。如在一些實行垃圾分類試點的小區,由于沒有建立起完備的垃圾分類回收系統,即便居民按規定將垃圾分類投放,與小區對接的垃圾車依然是混裝運輸。垃圾后期處理“大鍋燴”很快使居民失去了垃圾分類的動力。還有,相互矛盾的垃圾分類標準讓人無所適從。2004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將生活垃圾分為六大類;廣州則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此次深圳的征求意見稿分為三類。而前不久,上海的垃圾分類標準迎來第五次“變臉”。在人員流動頻繁的今天,這些相互沖突的標準讓人糾結:怎么扔?如何扔?為何各個地方都不一致?標準究竟是如何制定的? 更為關鍵的是,“罰”字當頭、重義務輕權利的傳統思維得不到公眾信服。各地垃圾分類規定大同小異的規定,未按要求投放垃圾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無形中將人們簡單地看作義務人,而忽視了他們的權利。在民主法治深入人心、權利意識高漲的今天,指望通過強制性、運動式地罰款迫使居民養成垃圾分類的習慣,既耗費大量的行政資源,還可能產生大量的行政糾紛。 幾千年前,商鞅曾感嘆,“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今天的你我如何不再重復昨天的故事?關鍵是要跳出簡單粗暴的“罰”或“獎”的老框框,提升治理智慧與能力,想辦法尋源治理,明晰政府、公共場所管理者、執法者以及普通民眾在垃圾分類中的責任與義務,形成充分的制約機制,確保制定的法律真正有效實施、約束和懲戒人的行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立法”,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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