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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
(時間:2015-8-4 8:47:50) |
日前,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 《辦法》明確,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企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對于排污權出讓收入,《辦法》規定,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辦法》同時明確,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辦法》明確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并必須專款專用于污染防治,有利于防止排污權出讓收入被挪作他用,發揮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作用。“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進行規范管理,將促進完善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劉劍文表示。 對于出讓方式,《辦法》規定,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額出讓或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包括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為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權,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 《辦法》規定,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辦法》明確,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辦法》明確,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排污單位應當自接到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當然,污染防治只靠排污權出讓收入是不夠的,還需要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相關經費。未來環保稅推出后,將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一起,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和市場機制來推動環境治理。”劉劍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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