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訂閱社區雜志 |
環保部:莫拿約談當保護環境的“救命稻草” |
(時間:2015-10-9 9:44:20) |
根據環保部官網顯示,截至目前,已有25個城市或單位因為環境問題被環保部約談。被約談的官員或企業負責人均當場明確表示接受批評、認真研究整改落實。約談作用立竿見影,一時輿論嘩然,公眾似乎找到了保護環境的“救命稻草”,困擾了我們幾十年的環境問題似乎迎刃而解。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且不說約談的性質決定了這種方式不能大面積推廣,就連被約談的地方和企業整改的效果也不得而知。當然,本文意不在于否認約談的效果,畢竟它表明了自上而下重視環保的決心,也摒棄了唯GDP的用人導向,確實令人拍手稱快。但是,如果把過多希望寄托于約談,最終恐怕也只是事與愿違。 首先,約談是一種比較單一的手段。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需要立法執法、制度監督、行政管理、技術革新、宣傳教育等多方面的綜合手段去解決。近年來,各種手段相繼發力,但是成效并不明顯,關鍵還在于發展不夠,發展與環保的矛盾始終圍繞著我們。約談的直接效果是引起地方領導和企業的重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更注重環保,執法更嚴、技術革新更快。然而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是客觀的,地方領導的重視固然能解決部分問題,但是脫離了現有發展水平,再嚴重的約談、即便是摘掉官員的“烏紗帽”,恐怕也不能解決問題。要真正實現環保,關鍵還在于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革新、環境執法的嚴格和環保理念的形成。 其次,約談只是一種事后救濟。生態破壞具有不可逆性,預防遠遠勝于救濟。約談往往是在環境狀況嚴重的情況下進行,或是在環保目標實現不力的情況下進行,只能算是衡量某地環境惡化的風向標。可以預見,即便所有被約談地的整改措施完全完成,也不能簡單地將此與某地生態環境優良劃等號。因此,約談本質上具有滯后性,是一種補救手段。不補救當然是不行,然而補救越多,不是恰恰表明問題越多嗎?如果站在預防的角度,從企業市場準入、專利技術審查、環保理念宣傳等方面尋求路徑,雖然路更漫長,或許效果會更好,屆時“約談”或許會遠離公眾視野,然而這不正是我們希望看到的嗎? 因此,在并不否認約談的督促作用時,更不能過分夸大它的作用。否則,就像“殺手锏”不再能“殺人”,“緊箍咒”不再使人畏懼,“救命稻草”或許也不能再拯救地球吧。
|
|
|
|
推薦圖片 |
 | 宋乾武:提標改造水質決定工藝 | 日前,環保部發布了《201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報》中指出三大問題,全國廢水排放量652.1億噸,地表水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湖泊(水庫)富營養化問題突出。城市化進程加快、工業區 |
|
|
|
|
熱點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