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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舉措破解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難題 |
(時間:2016-5-16 8:40:04) |
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范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鑒定、測算,出具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為環境管理、環境司法等提供服務的活動。目前,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實務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難,亟須引起重視。 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遇到難題 難以第一時間掌握評估數據,導致不具備鑒定條件。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污染物排放入開放水域或大氣中,若不及時固定鑒定數據,隨著時間的推移,污染物會被逐漸稀釋,導致喪失鑒定條件而無法鑒定,進而致使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無法認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無法開展。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委托鑒定責任機關,委托職責無機構承擔。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受“重刑輕民”思想觀念影響,實踐中相關機關對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并不重視,不及時收集固定環境損害的相關證據,也不及時提出委托鑒定評估。 鑒定評估收費較高,監管不到位,導致鑒定費用無人承擔。環境污染損害鑒定需要具有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地方上具備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相對較少,且環境污染損害鑒定需要經過現場勘測等一系列復雜程序,有時需要借助其他地方的先進設備,因而鑒定費用居高不下,而有關部門對鑒定費用的收取沒有合理標準,導致收費不透明,價格存在虛高的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污染責任人無力承擔高昂的鑒定費用,相關單位前期墊付的污染損害鑒定費用難以收回,又導致無單位愿意承擔相關費用。 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制度 明確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委托機構。建議從立法層面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委托鑒定職責,目前環境污染案件的流轉程序一般是由環保部門發現案件線索,對于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由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環保部門是第一時間掌握案件線索的單位,且具備環境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建議由其第一時間委托鑒定。 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刑民案件同步辦理。為了及時、有效、準確固定證據,建議環境刑事、民事案件同步辦理,環保部門將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民事責任,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大限度地實現懲治犯罪與環境修復的有機統一。 設立環保專項基金,承擔鑒定評估費用。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在2013年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指出“要積極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與環保機關、財政部門等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將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納入公共性環保專用基金,專門用于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發展”。將民事賠償和刑事罰金有效結合起來,用作鑒定費用和環境賠償、修復費用,能夠有效填補資金缺口,對推動環境污染的賠償和修復起著積極的作用。 加強收費監管,明確鑒定收費標準。一方面,應當由各鑒定機構制定具體、明確的價格并保護其自主定價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價格虛高、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定價。建議相關鑒定機構根據鑒定的種類和項目公開各個階段的收費標準,并由物價部門對相關價目表進行核準,合理確定收費范圍與標準,確保鑒定收費公平、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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