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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究竟何去何從? |
(時間:2016-8-1 9:21:46) |
近日,一則《最高法:生態賠償金不能支付給公益訴訟原告,也不應由其管理》報道引發關于生態環境修復基金的爭議,在環境公益訴訟日益展開的情況下,勝訴后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歸屬,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上交財政,一種是基金會建立專項基金代管。對于第一種做法,也是多數法院采取的方式,會使該筆資金變為“好進難出”,使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不能及時用于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公益訴訟意義便大打折扣。 自去年開始,中國綠發會積極探索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歸屬、使用和監管,與貴州當地法院合作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試點,以此為內容歷經三次研討會,聽取近三十位專家建議,赴貴州聽取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建立的初衷及構想,形成了一份詳細的關于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研究報告,并于今年初由謝伯陽委員向“兩會”提出提案。 今年,中國綠發會繼續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的探索實踐工作,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資金使用管理流程: 第一,就貴州當地環境污染申請資金用于修復建立了由人大代表、法院、法律專家、環境技術專家、我會代表組成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貴州)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五人,實行表決制; 第二,對于資金使用申請由委員會每位成員進行審查,發表意見,形成決議,進行公示; 第三,由我會將委員會決議、資金使用申請提交至環境公益訴訟審理法院; 第四,由法院出具書面司法確認函,進行公示; 第五,撥款公示; 第六,環境修復一段時間后,由管委會進行驗收,將環境修復專項基金使用及效果進行公示; 第七,完成該生態環境修復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報告,該基金使用完畢。 該程序采用步步公開的方式,將環境公益訴訟勝訴后的生態環境修復專項資金真正用于當地環境修復。 這一實踐的探索,使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目的能夠快速有效的實現,增加了公眾參與,資金使用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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