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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制定出臺首份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
(時間:2016-9-6 9:44:04) |
為大力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環境保護督察方案》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牢牢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走出一條有別于東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發展新路。近日,貴州省委、省政府印發了《貴州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責任劃分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規定的出臺將為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全面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貴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始終堅持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踐行“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主基調的重要抓手和具體舉措,堅持以生態文明理念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努力走出一條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雙贏的新路。在歷屆省委、省政府的不懈努力下,貴州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并逐步改善。同時,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以率先在全國建設生態文明先行區和守住發展與保護兩條底線為目標,我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但是,由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眾多,在具體的工作中,存在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不明確、政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職責交叉、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自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等問題。隨著四個全面戰略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相繼印發《環境保護督察方案》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要求我們強化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以建立環保督察工作機制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抓手,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嚴肅追究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地方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16年1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組織對河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試點,同時,到明年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將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實施一次環境保護綜合督察。因此,制定《責任劃分規定》十分必要。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責任劃分規定(試行)》共六章二十三條。 (一)明確了黨委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劃分原則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責任劃分規定(試行)》的目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劃分原則等內容。規定第二條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堅持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依法、依政策劃定,實行“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 規定第三條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統一牽頭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履行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二)以清單方式明確了黨委政府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第二章為“黨委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共三條,主要是細化各級黨委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第六條規定了各級黨委承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考核評價機制的實施,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問責力度。建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并組織實施。加強環境保護及相關生態保護部門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第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轄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避免因決策失誤和施政不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切實采取措施,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并逐步改善,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十五個方面責任。第八條規定針對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規定不明確,而鄉鎮人民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又承擔著十分重要的責任,方案在第八條中對鄉鎮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其承擔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隱患排查,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開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信訪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和耕地保護。組織落實農村秸桿綜合利用和秸桿禁燒工作。指導村委會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五個方面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三)明確了黨委系統主要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第三章為“黨委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共三條,主要是明確了黨委組織部、宣傳部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四)厘清了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范圍。第四章為“省政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共五條,主要是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等三十三個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厘清了政府各職能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范圍。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的單位和地方黨委、政府建議將城鎮經營性燃煤爐灶的污染防治、城市噪聲污染防治及揚塵的監督管理等內容明確在住建部門職責中,實施城市綜合執法。《責任劃分規定(試行)》只對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進行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市、縣兩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機構設置與省級差距較大,難予在規定中整齊劃一的對市、縣政府的職能部門職責進行明確,為此,市、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由市、縣兩級政府參照本規定進行明確。 (五)明確了部分中央在黔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第五章為“部分中央在黔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共五條,主要明確金融、保險、氣象、海關和檢驗檢疫五家中央在黔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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