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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3起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 |
(時間:2016-9-21 10:07:06) |
湖北省武漢市兩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日前召開聯席會議,進一步深入探討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強執法對接,完善“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辦案等長效機制,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會上,兩系統有關負責人對法律規定的適用行政拘留手段的6款23類具體環境違法情形進行了討論,對移送材料、移送時限、案卷規范以及公安機關受理等工作進行了溝通和交流。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在辦理環境污染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環保部門執法辦案的具體情形,大大簡化了辦案程序,明確了主體責任,強化了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同作戰,進一步掃清了環境執法阻礙。 據了解,目前,武漢市環保部門已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犯罪案件3起,分別是武漢復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環評拒不停建案、武漢鑫運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案、湖北三環中生工貿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武漢復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環評拒不停建案 2015年3月26日,武漢市環境監察支隊對武漢復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復地˙新港城”建設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當即要求其停止建設行為。3月27日,市環保局對該建設項目的違法行為正式立案并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及取證情況,依法先后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及聽證告知書、處罰決定書。 鑒于該建設項目在市環保局責令其停止建設后仍繼續施工,經審議,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本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其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 武漢鑫運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案 2016年1月13日,武漢市市、區兩級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武漢鑫運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燃煤鍋爐運行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歷史臺賬發現,這家公司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1月15日,市環境監察支隊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現場確認了該公司不正常使用脫硫設施的事實,依法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 根據該公司《煤炭化檢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可判定該公司燃煤鍋爐脫硫系統長期未能正常運行。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等規定,此案被移送公安機關。 湖北三環中生工貿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6年5月5日,武漢市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在對武漢三環中生工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這家單位正常生產期間,3套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處理設施水噴淋裝置因故障停運,活性炭吸附裝置未及時更換活性炭,現場有明顯異味。 相關證據顯示,這家企業的活性炭再生系統停運超過一年,公司在明知廢氣處理設施因故障無法滿足處理要求的情況下,仍然維持正常生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 針對這一情況,市環保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同時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法條鏈接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專業人士指出,以上4種情形是我國目前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較為突出的問題,由于主觀惡意較強,一般處罰難以制止,因此在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基礎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強制手段,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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