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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水生態環境保護擬建立補償機制 |
(時間:2016-9-30 10:24:06) |
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該條例草案提出將建立水生態修復維護管理機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庫上下游地區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明確了取用水管理制度,規定建立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并對降低用水消耗提出具體要求。 推行水資源目標績效考核 該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行水資源目標績效考核,加大對水資源保護的財政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水資源保護工作。此外,在重要河流、湖泊實行河長制、湖長值。 取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該條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測名錄。 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 針對我省巖溶地下水資源較豐富的實際,該條例草案提出了地下水保護的總體要求以及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劃定,對地下水質保護、疏干排水和地下水工程性破壞的防護等做了明確規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超采區劃定結果和地下水管理保護要求,組織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地下水工程或者設施:地表水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地下水開采達到或者超過年度取水計劃可采用總量控制的;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地下水位低于規定控制水位的。 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該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的保護,開展生態脆弱地區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保護與修復維護管理機制,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目標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庫上下游地區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擴大排污口最高可處10萬元 該條例草案提出,對于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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