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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長制”健全河湖管理長效機制 |
(時間:2016-12-15 9:55:51) |
“河長制”邁出從“部門制”向“首長制”關鍵一步。就像米袋子省長負責制、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一樣,“河長制”可以說是“水缸子”首長負責制。“黨政同責,首長負責,像抓糧食安全一樣抓水安全,就一定能夠做到。”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李原園介紹說。 河湖年年治,污染問題屢禁不止。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河湖污染問題不僅是在河里,也跟人類生產生活所產生的污染有關。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省(區、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形成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 這將對河湖管理保護帶來哪些有利影響?在全面推行河長制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次以國家文件形式推行 我國現有的河流治理和保護工作中,最大的問題是什么? 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郭紅燕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涉及的部門很多,河湖管理保護涉及環保、水利、發改、財政、國土、交通、住建、農業、衛生、林業等多個部門,缺乏對河流保護管理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不利于河流長期可持續發展。而實行河長制,能夠很好地化解這類問題,河長制是對現有水環境管理和保護體系非常有益的補充。這將使我國的河湖管理保護體系由多頭管水的“多部門負責”模式,向“首長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模式邁進。 “《意見》的出臺,意義非常重大。第一次以國家文件形式推行河長制,這跟以前試點相比,推行力度更大了。”北京師范大學水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水生態與環境研究所所長丁愛中強調。 河長制這一制度并不是新鮮事物。早就有一些地區先行先試,在推行河長制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許多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目前,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個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長制,16個省(區、市)在部分區域或流域水系實行了河長制。 實踐證明,要保護和管理好我國的河湖,河長制能夠發揮很好的作用。比如,浙江省“五水共治”的成功就離不開河長制的實施。 充分發揮制度優勢 通過推行河長制,把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落到實處,而且把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責任也具體落到了實處。這就把國家政治制度的優勢在治水方面充分體現了出來,有利于攻堅克難。 在水污染防治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很大的攔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產業結構偏重,產業布局不夠合理。如何合理統籌和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地方黨委政府在這方面具有很好的管理和協調能力。 郭紅燕說:“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不但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長期歷史遺留的多個涉水部門無法聯防聯控的問題,而且能夠將河流的管理保護與整個地區或城市的總體長遠發展規劃相結合。此外,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與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等有關的人員、設備、經費等問題。” 需保持治理政策連貫性 實施河長制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就是水環境質量改善。 丁愛中指出,原來有很多地方都在試點河長制,但是沒有統一的要求。雖然很多地方取得了不少成績,但推動起來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尤其是跨行政區的河流,會涉及兩個甚至多個河長,他們之間如何協調,如何更好地細化河長制度,這是今后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河長的確定是否應該考慮到河道治理難度?因為每條河治理難度不一樣,有一些河流屬于問題河、難題河。郭紅燕建議,河道治理難度要與河長的資源協調能力相匹配。問題河、難題河的河長建議由重要領導擔當,其資源協調能力強,可以更有效解決問題。 河長的任期是短暫的,但河流治理和保護是長期工作。一屆河長任職期滿后,如何與后任河長保持河流治理政策的連貫性,也尤為重要。“若不同的河長對水環境重視程度、治理思路不一樣,治理之策可能會喪失連貫性,會影響整條河流的治理效果。”郭紅燕說。 河長權力比較大,決策是否科學合理也很重要,否則會加大河湖治理成本,同時影響河湖治理效果。郭紅燕認為,盡量用制度機制保證河長的決策科學合理。加強河湖治理方案的科學論證,對河湖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項目與工程的立項與實施等進行成本收益分析,采用最合理的方案和計劃。 因地制宜進行考核 河湖水污染問題不盡相同,有的地方重點著眼于“治”,有些地方重點在于“護”。 《意見》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丁愛中表示,要想建立起好的河長制機制,首先要編制出具體的工作方案,把《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進一步細化、實化。 各地實踐表明,河長制能不能取得實效,關鍵一點就是考核嚴格不嚴格。 《意見》規定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由于各地河湖面臨的主要問題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是侵占河湖比較厲害,有的是排污量比較多、污染比較重,所以需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郭紅燕指出,應不斷優化考核評估體系。現在的考核評估是上級考核下級,著重于行政考核,適當的時候可以考慮開展“公眾滿意度”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納入考核評估體系,促進考核體系多元化。 考核完畢,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當然不是。《意見》提出要把河長制的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如果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也就是河長的責任。 郭紅燕認為,河長制只有與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緊密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作用。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不僅包括河長信息和河湖概況信息,還應該包括河道整治信息,如整治方案、整治進度以及整治效果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適當的時候補充實施“民間河段長”機制,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河長制”的前世今生 “河長制”最早成型于江蘇省無錫市。2007年太湖藍藻暴發后,為解決水污染問題,無錫市委、市政府采取舉措,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長制是從河流水質改善領導督辦制、環保問責制所衍生出來的水污染治理制度。通過河長制,讓本來無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變成懸在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河長制實施一年后,無錫市轄區內的79條河流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從53.2%提至71.1%。 2008年6月,江蘇省決定在太湖流域全面推廣“河長制”,對15條入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管理,取得顯著成效。河長制是推動地方黨政領導落實河流治理責任的制度設計和創新,這一制度近年來被各地借鑒和推廣,已有8個省(市)全面推行河長制,16個省(市、區)在部分區域或流域實行河長制,而江蘇已經進一步上升至斷面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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