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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首次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向污染企業索賠 |
(時間:2017-4-27 9:49:44) |
昨天,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糾紛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首次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染料企業非法倒廢酸 原告訴稱,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達公司在明知王占榮無廢酸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多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以每噸處置費580元的價格交給王占榮處置。王占榮明知船東丁衛東無廢酸處置資質,仍將廢酸以每噸處理費150元的價格交給丁衛東處置。丁衛東安排船工孫新山、錢存林、張建福、王禮云等人將其中2698.1噸傾倒至如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嚴重污染環境。 2016年10月8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德司達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處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不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述刑事案件中,法院采納江蘇科技咨詢中心(2014)認字第04號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技術報告結論,認定被告向外委托處置廢酸屬于危險廢物,廢酸液排放數量2698.1噸,環境污染修復費用為2428.29萬元。 省政府首次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德司達公司負有防范其副產廢酸污染環境的義務。被告作為廢酸的產生廠家,應當預見到廢酸的無序流轉存在極大的環境風險,應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其最終被非法傾倒。但被告在明知廢酸極可能被非法傾倒情況下,卻對此持放任態度。其委托并不具備能力和資質的個人處置廢酸,應視為是一種在防范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最終導致環境污染損害。被告委托王占榮處置廢酸,最終造成如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環境污染,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被告德司達公司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規定傾倒廢酸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江蘇科技咨詢中心出具的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技術報告,認定污染修復費用為2428.29萬元的事實,均予以認可。被告德司達公司同意賠償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428.29萬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在法官的組織下,原、被告雙方均有調解意愿。法院將擇日組織調解,如調解不成,將依法判決。 據悉,此案是江蘇省作為國務院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以來,省政府與省環保聯合會攜手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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