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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環保約談辦法 履職不力領導將被約談 |
(時間:2017-9-14 9:38:39) |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的通知,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6種環保履職不力情形市領導將被約談 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有上述情形需要約談的,省環保廳向省政府提起對相關市政府的約談申請。省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后,由省環保廳起草約談通知,制定約談方案,報省政府審定。約談通知由省環保廳向被約談單位發送。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約談由省政府領導同志主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約談程序:省政府領導同志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省政府領導同志、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依法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被約談單位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約談結束后,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并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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