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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亮出法律“利劍”保護環境 |
(時間:2017-11-20 11:36:04) |
記者從11月17日下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修訂后的《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在全國率先將黨的十九大作出的“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等重大決策確立為指導思想,并將“河長制”“林長制”一并寫入地方性法規。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立法,在《條例》中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概念、新提法,對于提升立法引領作用、提高法規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韋大偉介紹。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建立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為了更好地推進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要求,修訂后的《條例》不僅增加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生態補償制度和生態修復制度等,還將“河長制”和“林長制”一并寫入地方性法規。新《條例》還規定,省、設區的市建立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的環境監測,是開放服務性環境監測領域,積極培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條例》在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活動的同時,也明確要求其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若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后的《條例》細化了行政法律責任行為,對政府及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處分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新《條例》,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八類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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