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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
(時間:2018-2-2 10:22:15) |
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明確四種可以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建設污水、垃圾處理廠要與居民住宅區保持規定距離;擅自撤銷或變動環保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將被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日前,省環保廳召開媒體通氣會,就經全面修訂,并于2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背景、修訂過程、主要內容和亮點等情況作了介紹。 此次全面修訂的《條例》共7章73條,主要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保護職責、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環境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環境信息公開及法律責任設定等,更強調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據介紹,《條例》重點設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十項制度,如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條例》用6個條款對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作出規定,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化的節能減排機制,推行居民階梯式電價、水價制度等。還擴大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情形,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等四種行為之一,并拒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可自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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