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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發布三項環境保護標準 規范污染物排放 |
(時間:2018-2-2 10:24:55) |
1月30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委共同發布《天津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天津市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共三項環境保護標準,并將于2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的出臺一方面可以為加強生物質鍋爐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淘汰不符合國家要求的燃燒設備;另一方面可以規范市場,鼓勵生物質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生物質鍋爐健康有序發展。 修訂后的《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理順了與行業標準的關系;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項目,解決了與國家標準交叉執行的問題;調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協商排放的規定,提高環境管理的精細度。該標準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制定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本市“四清一綠”行動重點工作之一。新出臺的《天津市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含鑄造、鍛造工序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標準對特征污染物控制項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污染控制要求等進行了規范。通過執行新標準,引導鑄鍛企業主動推行清潔生產,提升環境保護水平,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行業升級轉型,推動本市先進制造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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