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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立法規定:大氣環境惡化,地方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
(時間:2018-7-3 7:44:43) |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18年7月27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根據《實施辦法》,我省擬立法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惡化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一方面是為了與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結合四川省大氣污染的形勢和特點,將一些有針對性、卓有成效的舉措上升為立法,用更有力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舉措來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說。 為強化政府責任,《實施辦法》確立了約談制度,規定有“大氣環境質量惡化”“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未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市(州)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結合我省大氣污染的形勢和特點,《實施辦法》突出了三個“重點”,即重點區域和城市防治、重點領域防治、重點時段防治。針對重點區域和城市防治,《實施辦法》明確,成渝城市群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在重點區域內實施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等防治措施,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等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等。針對工業及能源、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實施辦法》細化了30余條具體防治舉措。重點時段防治主要是指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對此,《實施辦法》從預警機制建立、信息發布、應急響應等方面作出規范。 在法律責任一章,《實施辦法》對違反餐飲油煙、煙塵污染防治,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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