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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
(時間:2023/6/2 16:13:39) |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督辦法》),《監督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據了解,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監督辦法》指出,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規則,綜合考慮生態系統完整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生態保護重要性等,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紅線調整成果,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等數據應用系統,確保監督與管理范圍一致。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監督辦法》指出,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有關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推動完善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制定監測計劃。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托現有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綜合利用遙感監測、地面監測等手段,按要求以縣域為單位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
據了解,《監督辦法》探索創新了監督程序,提出了“問題發現—移交查處—督促整改”的監督工作流程和“縣級申請—市級銷號—省級復查”的整改銷號流程,確保生態破壞問題監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對生態破壞嚴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獎懲任免以及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等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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