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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將推動構建長三角土壤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 
				 
                
                  | (時間:2022/11/22 10:07:23) |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中重要的一環。11月1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要分類設定部門職責,要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地域上的相鄰決定了污染防治協同協作工作的必要性。《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與長三角地區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執法、應急處置等領域的合作。通過構建長三角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推動長三角地區在應急處置等方面開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土壤污染聯防聯治水平。
 
  環評是預防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保障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事前管控手段。
 
  為此,《辦法》明確編制所列舉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林業等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其他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規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二是規定環評文件中要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預防措施予以明確。
 
  地塊的主要用途不同,風險管控和修復的重點有所差異。《辦法》根據農用地、建設用地的不同類型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作出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治土壤污染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責任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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